一、绪论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作为一个移民大国,澳大利亚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倡导构建多元文化,因而非常注重外国语言和文化的教育和推进。中国自1972年12月21日与澳大利亚建交以来,两国在各个领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和发展态势,至今为止,澳大利亚已经成为了华人移居的一个热点国家。加之近些年来,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也在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更是日益扩大,许多国家纷纷掀起了学习汉语和了解中国文化的热潮,这股学汉语热潮在澳大利亚更是如此。澳大利亚有相当数量的华侨华人,绝大多数的华侨华人都希望其后代学习汉语,也有相当数量的没有汉语背景的澳洲本土人以及其他国家移民把目光投向了不断强大的中国,对汉语和中国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都渴望有机会学习中文,所以,汉语在澳大利亚占有很广阔的市场。
然而,澳大利亚的汉语教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当地汉语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良莠不齐,甚至很多汉语教师本身都存在着汉语发音和书写等方面的问题,他们对对外汉语教学理论及方法方面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这都对澳大利亚当地的汉语教学造成了很大的阻碍。我们都知道,教材是教师教学的蓝本,好的教材能帮助教师更快、更直接、更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深入研究探讨并编写出专门针对澳大利亚汉语学习者特点的汉语教材,从而指导当地汉语教师更好的提升汉语教学质量,进而消除或是降低澳大利亚当前汉语教学中的阻碍因素。
澳大利亚本国也已经意识到了编写专门针对澳大利亚本国学习者特点的汉语教材的意义。因此,澳大利亚国内已经编写了一些本土汉语教材,《你好》就是其中之一。作为澳大利亚本土汉语教材的代表,《你好》凸显了澳大利亚本土化汉语教材的特点。但确切地讲,其仍然停留在国别化汉语教材的表层特征上,在深层特征上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也存在着很多其他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旨在通过对中澳两套比较权威的汉语教材(《汉语教材》和《你好》)的对比,探讨澳大利亚本土化汉语教材的编写,从而为澳大利亚本土汉语教材的编写提供一些编写的建议,使其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改进能够更加完善、更为科学合理。此外,也希望通过分析澳大利亚本土汉语教材《你好》的特色,为国内编写针对澳大利亚汉语学习者的国别化汉语教材提供一些借鉴。
1. 2研究对象
《汉语教程》是国内编写出版的一套通用型的对外汉语教材,为国内众多高校选做初级班留学生的汉语教材;《你好》是澳大利亚本土编写出版的一套专门针对澳大利亚学习者的汉语教材,在澳大利亚使用非常广泛,并且在新西兰和北美等地也非常受欢迎。
二、《汉语教程》与《你好》的比较............................10
2.1编写理念............................10
2.2教材结构............................11
2. 3词汇编写............................12
2. 4语法编写............................15
2. 5课文部分............................19
2.6练习设置............................23
三、《汉语教程》与《你好》各自特点与............................28
3.1《汉语教程》语法结构为主——科学、规范............................28
3.2《你好》功能项目为纲——实用、趣味,但科学性............................29
四、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澳大利亚国别化汉语教材............................32
4. 1有选择地注释语素............................2
4.2强化对语法结构的重视............................33
4.3加强教材的规范性............................33
4. 4增设课文注释项............................35
结语
本文从编写理念、教材结构、词汇、语法、课文和练习等几个方面对《汉语教程》和《你好》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国内广泛使用的通用型对外汉语教材和在澳大利亚以及其他一些英语国家广泛使用的国别型汉语教材,《汉语教程》和《你好》各有其编写的特点与不足。我们不能说哪套教材编写得绝对优秀,因为两套教材所遵循的编写理念不同,因而在编写的各个环节上都有较大的差异,我们可以从差异中看到两套教材可以互相取长补短的方面。本文通过对比研究,重点针对《你好》在编写中稍显不足的地方提出了一些编写建议,希望能对澳大利亚国别型汉语教材的编写有所帮助和借鉴。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文中的相关对比研究可能会存在一些错误和疏漏,而且其中的一些看法也有不太成熟的地方,敬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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